(2017)苏0505执109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歌拉瑞电梯有限公司与武汉九州振业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歌拉瑞电梯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九州振业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05执109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歌拉瑞电梯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武汉九州振业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歌拉瑞电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武汉九州振业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苏0505民初10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内容如下:被告武汉九州振业商贸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歌拉瑞电梯有限公司货款1624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15821.23元,合计178221.23元。案件受理费3646元,减半收取1823元,由被告负担。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于当日立案执行,立案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80044.23元,执行费2601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5月4日向被执行人邮寄了执行通知书、传票及财产申报令,但因被执行人不在收件地,故未能向本院申报名下财产状况。本院根据被执行人组织机构代码对其银行存款进行查询,扣划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7851.19元(含执行费2601元),尚有174794.04元未执行到;向公安部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车辆登记信息,但未发现有车辆登记;向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登记信息,查封了被执行人武汉九州振业商贸有限公司名下座落于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径河街环北路以西、环西路以北不动产,因该房产存在抵押且其市场价值与本案执行立案标的存在较大差价,申请执行人同意暂不处置该房产,故本案暂不宜处理。鉴于此,本院将被执行人武汉九州振业商贸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录。现被执行人暂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人民银行查询回单、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房地产登记信息查询回执、公安部车辆管理部门车辆登记信息查询回执及谈话笔录等证据予以佐证。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虽已穷尽了执行措施,但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致本案在规定的执行期限内不能继续有效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应当终结执行。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2017)苏0505民初10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新阶审判员 嵇建平审判员 师永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吕子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