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9民初77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马天书与平安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健康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天书,平安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案由
健康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9民初7758号原告:马天书,女,1970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天津市蓟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伯军,天津郭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平安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59号平安大厦B座12层。负责人:张松群,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天书与被告平安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天书于2017年7月28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马天书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天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马天书负担。审判员 毛永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金朝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