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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05民初21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李汕与张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汕,张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05民初2166号原告:李汕,男,1992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罗田县。被告:张日,男,1985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泉港区。原告李汕与被告张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原告李汕经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汕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邱生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钟小玲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