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2执他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王永胜与陈音海、成晚红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咸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永胜,陈音海,成晚红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2执他47号申请执行人:王永胜。被执行人:陈音海。被执行人:成晚红。通山县人民法院执行的(2016)鄂1224执276号王永胜与陈音海、成晚红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因长期未能执行,申请执行人反映强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2条第2款规定,裁定如下:通山县人民法院(2015)鄂通山民二初字第1469号民事判决由本院执行。通山县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本院,并通知相关当事人。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王卫民审判员 姚 兴审判员 陈仲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黄彪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