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4刑初2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朱纪文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安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丘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纪文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784刑初235号公诉机关安丘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纪文,男,1944年8月5日出生于山东省安丘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安丘市。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13日被安丘市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7月27日被本院决定监视居住。现在家。安丘市人民检察院以安检公诉刑诉[2017]2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纪文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丘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云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纪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安丘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5月11日14时03分许,被告人朱纪文无证驾驶无牌三轮摩托车沿安丘市甘白路由西向东行至安丘市金冢子镇西金堆村交叉路口处右转弯时,与由南向北行驶的杨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致杨某受伤。经鉴定,在被告人朱纪文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83.02mg/100ml。另查明,在公安机关侦查期间,被告人与被害人就经济赔偿等自行和解,被害人对被告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杨某的陈述,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乙醇检验鉴定报告,视听资料,书证常住人口信息及身份证复印件、抓获经过、接警基本信息及受案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协议书,被告人朱纪文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朱纪文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的机动车肇事,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刑罚。鉴于被告人朱纪文归案后坦白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确有悔罪表现,故可依法从轻处罚。为严肃国法,维护公共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朱纪文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周书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王超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