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221民初3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郭某与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王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221民初377号原告:郭某,男,1986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成县。被告:王某,男,1971年1月2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成县红川镇杨河村一社农民,现住成县。原告郭某与被告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经协调,双方已达成和解,原告郭某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郭某负担。审判员 王志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闫 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