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民申309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冷淑原、段玉申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冷淑原,段玉申,池宗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民申309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冷淑原,女,1965年11月2日出生,蒙古族,现住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英,河北蓝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段玉申,男,1969年2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承德市双桥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池宗林,男,1955年1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北省承德市承德县,现因犯罪被羁押于河北省承德市上板城监狱。再审申请人冷淑原因与被申请人段玉申、池宗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冀08民终3930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冷淑原申请再审称,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虽然申请人在2014年10月22日池宗林为段玉申打的欠条上以保证人签字,但因未约定保证期限,依据担保法及司法解释,担保期应当为六个月,自欠款之日计算,至2015年4月21日也已过保证期限。段玉申2016年6月14日起诉的,本案也已经超保证期限了。一审并未对原告要求池宗林还款的宽限期届满之日作出确定,也未确定是否超过保证期,但却判决申请人承担连带责任,其判决缺乏事实依据。二审判决既然认定“本案债权人、债务人均认可欠条打完后就主张权利”但又认定“但不能确定给付的宽限期,故保证责任起算日期不能确定”明显在袒护被申请人段玉申。原一、二审判决是对《合同法》第六十二条和《担保法》第三十三条的曲解。这里的必要准备时间和宽限期到底应当多长时间,给一、两个月完全可以了吧,能超过一年吗?即便必要的准备时间和宽限期给一年的时间仍超保证期限。综上,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曲解法律。为此,特提出再审请求,请再审法院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再审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2014年10月22日,池宗林作为欠款人为段玉申出具欠据一张,冷淑原作为担保人在该欠据上签名。后池宗林未能将此款给付段玉申。在该欠据中未约定还款日期,也没有约定保证方式,冷淑原依法应该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因欠据中没有约定还款期限,段玉申可以随时要求池宗林付款,池宗林应当在合理期限内付款。冷淑原作为连带保证人其保证期间自段玉申要求池宗林还款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因双方不能确定给付的宽限期,故保证责任起算日期不能确定。故原一、二审判决按照段玉申起诉时计算保证责任期限6个月,从而认定冷淑原并未超过保证期间,并无不当。综上,冷淑原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冷淑原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李京山审判员 牛世红审判员 张旭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崔佳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