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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2民初650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沈阳市大龙运输有限公司与胡金彪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市大龙运输有限公司,胡金彪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102民初6506号原告:沈阳市大龙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东陵区浑河站乡上河湾村.法定代表人:关有忠,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晓林,女,1969年4月9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沈阳市苏家屯区。被告:胡金彪,男,1988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辽中县。原告沈阳市大龙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龙公司)诉被告胡金彪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大龙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晓琳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胡金彪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大龙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管理费及滞纳金合计:21000元并与其解除车辆挂靠合同;2、本案发生的一切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2年3月5日,被告与原告签订了货物运输车辆行业服务合同,合同中明确约定被告所属辽A×××××1车、辽A75**挂,挂户到原告名下,由原告管理。被告按月向原告交付管理费用每月500元,并在合同中约定了违约责任。此协议签订后,被告方自2013年下半年开始不按合同约定履行缴费义务,该车辆也不缴纳保险,也不检车,不审理营运证,至今尚欠费用21000元。该款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贵院,请求贵院依法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为盼。被告胡金彪未到庭,亦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认定事实如下:2012年3月5日,原告(甲方)与被告(乙方)签订《沈阳市大龙运输有限公司(甲方)与挂靠车辆、业主(乙方)服务协议书》一份,约定乙方将牌照辽A×××××1、辽A75**挂的两辆车挂靠到原告名下运营,车辆挂靠运营后乙方每月向甲方交纳规费及服务费合计500元。关于违约责任约定,如乙方出现违反第四项二条五款或拖欠甲方规费二个月以上,经甲方通知明知仍不交纳,甲方有权单方中止协议,缴回营运手续或封存车辆及证照;同时约定本协议有效期自2012年3月5日至2017年3月5日……,协议期满后,可续签,因故没有续签,乙方车辆仍落籍甲方单位这,本协议对双方仍具有法律效力。合同签订后,被告向原告支付服务费至2013年6月30日,从2013年7月1日至今未再支付服务费,原告诉至来院。本院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胡金彪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本院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对案件事实予以认定。原告与被告签订《沈阳市大龙运输有限公司(甲方)与挂靠车辆、业主(乙方)服务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自觉履行。被告从2013年7月1日开始一直欠付原告服务费,已经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2013年7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的服务费21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解除与被告签订的上述服务协议书的问题,因被告拖欠服务费至今,已超过协议中约定的两个月以上,符合约定的解除条件,故对原告要求解除与被告签订的上述协议书的诉讼请求,本院亦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沈阳市大龙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胡金彪于2012年3月5日签订的《沈阳市大龙运输有限公司(甲方)与挂靠车辆、业主(乙方)服务协议书》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胡金彪向原告沈阳市大龙运输有限公司支付2013年7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的服务费210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3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胡金彪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唐 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红梅本案判决依据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