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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7执恢1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西安市高陵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金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市高陵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金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7执恢100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市高陵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方文捷,现任联社主任。被执行人张金龙。本院在执行西安市高陵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金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张金龙已按民事判决书履行完全部案款,且案款已兑付申请人,申请人已出具相关票据及证明,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高民二初字第0021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建    民审判员 罗娟人民陪审员尹绪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英    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