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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5民初42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崔晓波与程涵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晓波,程涵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5民初4285号原告:崔晓波,女,1987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莱西市。被告:程涵飞,男,1982年出生,汉族,住莱西市。原告崔晓波与被告程涵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崔晓波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晓波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虹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韩真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