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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2327民初10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吉木萨尔城镇天宇装饰与王建和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木萨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木萨尔城镇天宇装饰,王建和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327民初1060号原告:吉木萨尔城镇天宇装饰。经营者:田德凯,男,1971年10月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程钰,新疆明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建和,男,1987年4月出生,汉族。原告吉木萨尔城镇天宇装饰与被告王建和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木萨尔城镇天宇装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邮寄送达费50元,合计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沙晓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