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91民初95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周鹏与张佳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鹏,张佳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91民初9572号原告:周鹏,男,汉族,1986年11月26日出生,住四川省仁寿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翼宣丹,北京京师(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被告:张佳嘉,男,汉族,1983年3月3日出生,住成都市高新区。原告周鹏诉被告张佳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原告周鹏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周鹏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收取650元,原告未预交。审判员 吴希孝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何啟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