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2民初130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万科(重庆)蓝山置业有限公司重庆万旭置业有限公司与汪琳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科(重庆)蓝山置业有限公司,重庆万旭置业有限公司,汪琳
案由
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2民初13007号原告:万科(重庆)蓝山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金开大道351号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572112235F。法定代表人:易平安,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琴,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兀阳洋(实习),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重庆万旭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金开大道351号2-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568712051C。法定代表人:易平安,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琴,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兀阳洋(实习),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汪琳,女,汉族,1985年10月9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本院受理的原告万科(重庆)蓝山置业有限公司、重庆万旭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汪琳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万科(重庆)蓝山置业有限公司、重庆万旭置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万科(重庆)蓝山置业有限公司、重庆万旭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科(重庆)蓝山置业有限公司、原告重庆万旭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0元,依法减半收取1375元,由原告万科(重庆)蓝山置业有限公司、原告重庆万旭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郭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莫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