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11民初45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高振山诉姚文光、盖允洪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振山,姚文光,盖允洪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11民初4507号申请人:高振山,男,1968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被申请人:姚文光,男,1976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被申请人:盖允洪,女,1979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申请人高振山与被申请人姚文光、盖允洪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姚文光、盖允洪所有的银行存款20万元或者其他价值相当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姚文光、盖允洪所有的银行存款20万元或查封其他价值相当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蹇令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姜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