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兵0302民初2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2-27
案件名称
徐来宝与张振军、新疆小海子水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图木休克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来宝,张振军,新疆小海子水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图木休克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兵0302民初271号原告:徐来宝,男,1975年9月6日出生,住安徽省桐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学莲,新疆诚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振军,男,1968年10月1日出生,户籍地甘肃省酒泉市,现住址不详。第三人:新疆小海子水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图木舒克市喀拉拜勒镇。法定代表人:董国福,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平,新疆叶尔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正伟,新疆叶尔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徐来宝与被告张振军、第三人新疆小海子水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海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来宝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学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振军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小海子公司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平、陈正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来宝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货款368900元;2.判令被告支付利息11067元;3.判令被告负担案件受理费。事实和理由:2016年3月,原告应被告的要求向其施工的第三师四十九团农业综合项目提供水利用的聚酯密封胶,当时约定货到付款,故未订立书面合同,后经结算,被告欠原告货款368900元,经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付。被告张振军未作答辩。第三人小海子公司未作陈述。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异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欠条,拟证明原告提供的聚氨酯密封胶主要用在第三师四十九团2015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兵团整团推进示范项目,被告张振军为收货人,欠货款368900元;本院认证: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确认。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3月,原告应被告的要求向其施工的第三师四十九团农业综合项目提供水利用的聚酯密封胶,后经结算,被告欠原告货款368900元,经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付。本院认为,从原、被告的买卖行为能够推定双方有订立合同的意愿,双方意思表示真实、自愿,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属于以其他形式订立的合同,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原告徐来宝将货物交付于被告张振军,被告张振军应当按约定的数额支付货款368900元,被告张振军未支付货款是违约,原告徐来宝诉请被告支付货款368900元,证据充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规定;“履行期限约定不明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因此,原告徐来宝给被告必要的准备时间后可以随时要求被告支付货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故对原告嘉盛公司主张的逾期付款损失,自2016年7月15日起至2017年3月15日止,以368900元为基数,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为13907.53元,对原告主张被告张振军应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损失11067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振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徐来宝货款368900元;二、被告张振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徐来宝逾期付款损失11067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000元、公告费511元,由被告张振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俊明审 判 员 张建芝代理审判员 李 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兴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