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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130执19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林俊芝与王利强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交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交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交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130执195号申请人:林俊芝。被执行人:王利强。本院在执行林俊芝与王利强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双方与2017年7月28日在我院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林俊芝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秦哓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文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