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130执19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林俊芝与王利强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交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交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交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130执195号申请人:林俊芝。被执行人:王利强。本院在执行林俊芝与王利强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双方与2017年7月28日在我院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林俊芝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秦哓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文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