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202民初330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毕振凯、朱效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毕振凯,朱效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202民初3304号之一申请人:毕振凯,男,1987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莱芜市莱城区。被申请人:朱效成,男,1957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莱芜市莱城区。申请人毕振凯诉被申请人朱效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毕振凯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进行保全。申请人毕振凯以毕荣华名下的坐落于莱城区鹏泉东大街95号1-C1幢C10;1号楼东2单元303房产(房产证号:房权证莱城区字第××号,共有权人:吕俊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担保人提供的担保财产,即查封毕荣华名下的坐落于莱城区鹏泉东大街95号1-C1幢C10;1号楼东2单元303房产(房产证号:房权证莱城区字第××号,共有权人:吕俊莲),查封期限三年,自2017年7月28日起至2020年7月27日止。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办理买卖、转让、变更、过户等手续。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石 倩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范晓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