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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825民初5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江龙游义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叶秋萍、徐庆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龙游义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叶秋萍,徐庆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825民初583号原告:浙江龙游义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龙游县太平东路1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0558605834J)法定代表人:楼珍钱,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姚俊波,男,系该公司员工。被告:叶秋萍,女,1973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游县,现关押于浙江省第二女子监狱。被告:徐庆丰,男,1969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游县。原告浙江龙游义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叶秋萍、徐庆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叶秋萍、徐庆丰归还借款利息、罚息、复息共计204168.97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案情需要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浙江龙游义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姚俊波、被告叶秋萍、徐庆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7月31日原告与被告叶秋萍签订《最高额抵押借款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叶秋萍发放不超过59.8万元的贷款,借款种类、用途、借款期限、利率以借款借据为准,未按期归还贷款本金,从逾期之日起按约定利率另收50%的罚息等内容。同日,原告向被告叶秋萍发放借款40万元,约定于2013年7月25日归还,利率为月利率6.825‰。被告徐庆丰签署共同还款承诺书。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放款,但被告叶秋萍、徐庆丰自2012年12月20日起未履行相应的还款义务。2013年9月17日,因二被告未履行相应还款义务,原告向法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经法院对抵押物进行拍卖还款处理,至起诉前,二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2万元及利息、罚息、复息194925.18元(至2017年2月3日),被告徐庆丰于2017年3月16日归还借款本金2万元,对余欠利息、复息、罚息204168.97元(至2017年7月27日)经催收至今未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叶秋萍、徐庆丰归还原告浙江龙游义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利息、罚息、复息共计204168.97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24元,由被告叶秋萍、徐庆丰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何桂花人民陪审员  刘建萍人民陪审员  傅琳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徐 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