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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03民初25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李成林与被告四川省金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603民初2585号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对原告李成林与被告四川省金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川0603民初2585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17)川0603民初2585号民事判决书中第7页第21行“扣除原告李成林已领取的补偿款11840.50元,被告金柱物业公司还应向原告赔偿90462.41元”补正为“扣除被告金柱物业公司已垫付的医疗费36822.02元,被告金柱物业公司还应向原告赔偿65480.89元”,第7页第28行“一、被告四川省金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成林支付赔偿款90462.41元”补正为“一、被告四川省金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成林支付赔偿款65480.89元”。审 判 员 张英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陶星书 记 员 宋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