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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802民初23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李玉香与李军平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玉香,李军平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甘0802民初2311号原告:李玉香。被告:李军平。本院受理原告李玉香与被告李军平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玉香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军平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李玉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支付欠原告人工费1975元,并承担催款损失500元;2、本案诉讼费用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4月份被告李军平叫原告李玉香去西峰家具城干涂料粉刷等工作,约定日工资170元,4月14日开始原告共干了17天,工资最后结算为2975元,被告给原告结了1000元,下欠1975元未付,经原告催要2017年1月20日被告给原告出具了欠条一张,但至今未予支付,原告遂提起诉讼。被告李军平未到庭答辩。本院认为,被告李军平欠原告李玉香人工工资未付的事实,有其向原告出具的欠条及本院向被告所作的询问笔录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的规定,被告拖欠原告的工资不予支付,已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对原告的诉请本院应予支持。被告李军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的权利。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李军平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李玉香支付拖欠的人工工资197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李军平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XXX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杜 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