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23执6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项某某申请执行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依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依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项某某,齐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依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23执686号申请执行人:项某某,男,1958年9月6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依兰县团山子乡共兴村共兴屯。被执行人:齐某某,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依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干部,住依兰县依兰镇瑞远南岸小区12号楼2单元702室。项某某申请执行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黑0123民初3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照该判决书履行,故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02918.39元及利息。在本院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均同意以被执行人所有车库一个作价70000.00元,抵顶被执行人对申请执行人负担的等额欠款。申请执行人表示放弃剩余部分债权请求权。现该协议已经履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依兰县人民法院(2017)黑0123执68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冲审判员 卢 涛审判员 赵庆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卞默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