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2刑更17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赖金水非法经营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赖金水

案由

非法经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刑更1715号罪犯赖金水,男,1957年12月23日出生于福建省平和县,原住福建省平和县,现服刑于江苏省丁山监狱。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15日作出(2015)吴刑二初字第019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赖金水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自2014年12月19日起至2017年12月18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5年8月14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江苏省丁山监狱于2017年6月29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于同年7月3日至7月7日进行公示。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江苏省丁山监狱《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赖金水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对罪犯赖金水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检察机关认为,刑罚执行机关提请的对罪犯赖金水减刑建议符合条件和程序。经审理查明,罪犯赖金水,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罪犯赖金水,在2017年1月被评为普管级,2017年2月受到监狱表扬奖励。判决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已履行。以上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犯人等级升降呈报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计分考核统计资料、罚没款收据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在本院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不同意见。本院认为,罪犯赖金水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能自觉履行财产性判项,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赖金水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7年8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过坚列审判员  许 敏审判员  朱 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一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