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9民初31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刘孝增与高伟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孝增,高伟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329民初3133号原告:刘孝增,居民。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裕常,山东坤都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希星,山东沂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高伟,居民。原告刘孝增与被告高伟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孝增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裕常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高伟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刘孝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高伟给付装修款18万元;2.保全费由高伟负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高伟在白旄开办幼儿园,刘孝增为其装修,至2016年1月19日高伟尚欠刘孝增装修费18万元,并出具欠条一份,约定2017年1月前还款。到期后,经刘孝增多次催要,高伟至今未予给付。高伟未提供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刘孝增从事装修行业,为高伟在原白旄镇驻地开办的幼儿园进行装修。2016年1月19日经结算,高伟共欠刘孝增装修费18万元,并出具欠条一份,约定还款日期为2017年1月前。后经刘孝增催要,高伟未给付。本院认为,高伟欠原告刘孝增装修费18万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给付。综上,刘孝增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高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刘孝增装修费18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3370元(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1950元,保全费1420元),由高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高 晓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雨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