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执异7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祝中艳;湖北上达房地产有限公司;武汉银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异议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祝中艳,湖北上达房地产有限公司,武汉银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执异751号案外人:姜子悦,男,1994年7月10日出生,汉族。申请人:祝中艳,男,汉族,1952年12月1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羿,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循,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湖北上达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武珞路288号湖滨商务中心。被申请人:武汉银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汉阳大道241号。法定代表人:汪建国,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祝中艳与湖北上达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达公司)、武汉银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都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姜子悦对本院(2017)鄂01执保40号协助执行通知书所查封的执行标的,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姜子悦称:其与银都公司于2016年4月1日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已办理备案登记,取得怡景华庭小区1栋1403号房屋产权,该房屋项下土地被本院查封��据此,请求解除对上述房屋项下土地的查封。本院查明,申请人祝中艳因与被申请人上达公司、银都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采取诉前保全措施,查封被申请人价值3079.1万元的土地使用权。为此,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向本院出具保单保函,为本案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本院经审查,于2017年1月24日作出(2017)鄂01财保11号民事裁定,查封银都公司位于汉阳区汉阳大道317号[土地使用权证号:阳国用(2015)第63号]的土地使用权。保全标的限额3079.1万元。2017年1月25日,本院以(2017)鄂01执保40号立案执行。同年2月13日,本院向武汉市国土局送达(2017)鄂01执保40号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银都公司位于汉阳区汉阳大道317号[土地使用权证号:阳国用(2015)第63号]的土地���用权。保全标的限额3079.1万元。另查明,2016年4月1日,姜子悦与银都公司就汉阳区汉阳大道317号地上怡景华庭1栋14层3号房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品房用途为住宅。合同约定房屋总价为884046元,付款方式为分期付款,买受人应于2016年4月30日前,一次性将商品房首付款23万元存入监管账号。2016年1月9日、2016年2月3日、2016年12月22日,银都公司分别开具的湖北增值税普通发票,记载姜子悦支付怡景华庭1栋14层03室房款分别为28万元、23万元、373626元。上述《商品房买卖合同》已办理备案登记。2017年1月3日,怡景华庭物业服务中心出具证明:姜子悦为1栋1403房的业主。姜子悦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名下的商品房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二)所购商品房系用于居住且买受人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三)已支付的价款超过合同约定总价款的百分之五十。本案案外人与被申请人银都公司在法院查封之前已就涉案土地上商品房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已支付的价款超过合同约定总价款的百分之五十,且案外人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案外人对涉案房屋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七条“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之规定,涉案房屋项下土地应视���一并转让,涉案房屋之买卖合同效力及于房屋项下土地使用权。故,案外人对涉案房屋占用范围内土地享有的使用权可以排除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对阳国用(2015)第63号项下怡景华庭1栋14层03号房屋占用范围内土地的执行。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 判 长 姚 红审 判 员 张跃松人民陪审员 钱志武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文 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