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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303执283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叠彩区支行、桂林欣舟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叠彩区支行,桂林欣舟贸易有限公司,赵思杰,杨竹筠,吴建华,黎卫东,黎海林,侯秀玲,钟礼敏,王玉秀,张征干,李春晖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03执283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叠彩区支行,住所地桂林市中山北路109-1号。负责人:刘军,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桂林欣舟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七星区环城北二路58号澳洲假日5栋5号门面。法定代表人:赵思杰,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赵思杰,男,1987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兴安县。被执行人:杨竹筠,女,1988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兴安县。被执行人:吴建华,男,1966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桂林市七星区。被执行人:黎卫东,女,1968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桂林市七星区。被执行人:黎海林,男,1972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兴安县。被执行人:侯秀玲,女,1979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柳州市鱼峰区。被执行人:钟礼敏,男,1968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兴安县。被执行人:王玉秀,女,1970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兴安县。被执行人:张征干,男,1964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兴安县。被执行人:李春晖,女,1965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兴安县。本院执行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叠彩区支行与桂林欣舟贸易有限公司、赵思杰、杨竹筠、吴建华、黎卫东、侯秀玲、黎海林、钟礼敏、王玉秀、张征干、李春晖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桂林欣舟贸易有限公司、赵思杰、杨竹筠、吴建华、黎卫东、侯秀玲、黎海林、钟礼敏、王玉秀、张征干、李春晖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叠彩区支行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钟礼敏、吴建华、张征干达成一致,同意拍卖钟礼敏、吴建华、张征干名下的位于桂林市叠彩区中山北路127号新豪庭1栋2层门面。目前本案已进入拍卖程序,拍卖时间过长,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文 华审判员 罗 敏审判员 陈国先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丘 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