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3民初396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宋秀珍、刘金壁与被告天津市辰苑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天津市北辰区宜兴埠镇人民政府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3民初3963号之一本院2017年7月27日对原告宋秀珍、刘金壁与被告天津市辰苑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天津市北辰区宜兴埠镇人民政府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津0113民初3963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民事判决书第五页正文第十七行,“原告”应为“被告”。审判员 刘 婧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裴忠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