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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21司惩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陈开英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决定书

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开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决 定 书(2017)川0521司惩40号被拘留人:陈开英,女,1968年10月7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本院在执行田丹申请执行陈开英、赵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陈开英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相关执行文书后,被执行人陈开英拒不如实报告财产情况及收入情况。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陈开英在泸州市江阳区分水镇大南山村开有家庭作坊,生产黄粑,年利润约20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三款之规定,决定如下:对陈开英拘留15日,自2017年7月28日至2017年8月1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决定书后三日内,向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审判员  :张涛书记员  :温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