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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8刑初7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李可任继禄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继禄,李可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8刑初786号公诉机关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任继禄,男,1986年6月16日出生于重庆市忠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重庆市忠县。2011年1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1年5月20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7年1月20日被抓获,同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2月24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南岸区看守所。被告人李可,男,1989年12月15日出生于重庆市綦江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重庆市綦江区。2016年4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6年10月30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7年1月20日被抓获,同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2月24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南岸区看守所。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以渝南检公诉刑诉〔2017〕7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任继禄、李可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7月24日、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丁晓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任继禄、李可到庭参与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2月的某一天,被告人任继禄和被告人李可来到重庆市南岸区弹子石朝天门大桥桥头附近的中核二二建筑工地,李可负责望风,任继禄进入该工地板房房间内盗窃了被害人李某的华为手机一部和被害人邓某的手机一部。2016年12月某天,二被告人来到重庆市南岸区渝南分流道附近的保利观塘四期工地,李可负责望风,任继禄进入该工地板房C1-5房间内盗窃了被害人陈某的OPPO手机一部和被害人童某现金500元。2017年1月5日,二被告人又来到重庆市巴南区樵坪村樵坪春晓安置房2组团中国核工业华兴建设有限公司的施工地,李可负责望风,任继禄进入该工地板房房间内盗窃了被害人包某一台黑色Kindle平板电脑和被害人罗某的一部白色三星手机等物品。2017年1月12日、14日、18日,李可分别从被害人朱某、陶某、曾某的阳台处盗走其腊肉、香肠。2017年1月20日,民警将任继禄和李可抓获。归案后,二被告人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二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户籍资料、抓获经过、前科材料、扣押决定书及清单,被告人任继禄、李可的供述,被害人李某、邓某、包某、朱某等人的陈述,证人孙川的证言,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任继禄、李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在共同犯罪中,二被告人分工明确、相互配合,行为均积极主动,不区分主从。任继禄有盗窃前科,酌定从重处罚。李可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归案后,二被告人均如实供了其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均可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任继禄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7年1月20日起至2017年8月19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即缴纳。)二、被告人李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7年1月20日起至2017年10月19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即缴纳。)三、责令被告人任继禄、李可退赔各被害人相应损失。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吴广哲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林 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