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2执18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17
案件名称
浙江义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何文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义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何文忠,蔡水斐,何良新,丁冬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82执1823号申请执行人浙江义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稠州北路488号,组织机构代码:609786576。法定代表人朱云峰。被执行人何文忠,男,1968年12月24日出生,住义乌市。被执行人蔡水斐,女,1964年4月1日出生,住义乌市。被执行人何良新,男,1966年10月13日出生,住义乌市。被执行人丁冬仙,女,1971年1月17日出生,住义乌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义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何文忠、蔡水斐、何良新、丁冬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向银行、车管所、房管处等机构查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浙0782执1823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楼豇炜执 行 员 傅 裕执 行 员 骆寅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胡一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