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藳执字第0030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吴世峰、吴建宾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世峰,吴建宾,吴志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条
全文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藳执字第00301-2号申请执行人:吴世峰,男,汉族,1957年5月15日出生,住所地石家庄市藁城区。申请执行人:吴建宾,男,汉族,1975年7月20日出生,住所地石家庄市藁城区被执行人:吴志奎,男,汉族,1979年2月12日出生,住所地石家庄市藁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藁民初字第0115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6月25日向被执行人吴志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吴志奎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吴志奎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限制被执行人吴志奎出境,其护照宣布作废。身份证号2。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执行员 :杜战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松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