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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3民初25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敦化市茂泰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胡亚芝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敦化市茂泰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胡亚芝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修正)》: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2403民初2501号原告:敦化市茂泰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敦化市。法定代表人:吴桂娟,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凡凤,吉林尊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亚芝,住敦化市。原告敦化市茂泰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茂泰物业公司”)与被告胡亚芝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茂泰物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凡凤及胡亚芝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茂泰物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胡亚芝给付2016年物业服务费228元;2.胡亚芝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6年1月1日,茂泰物业公司与敦化市市林综合楼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由茂泰物业公司为市林综合楼提供物业服务。胡亚芝系敦化市渤海街市林综合楼业主,房屋建筑面积47.47平方米。胡亚芝拖欠茂泰物业公司2016年物业服务费228元(47.47平方米×0.4元×12个月×1年)。胡亚芝辩称,对房屋的面积、位置、欠费年度、数额没有意见。对物业服务不满意,楼道门没有锁,扶手上落灰,防盗做的不好,楼道有小广告,需要业主自己清理,小区住户不清楚物业叫什么名字,像没有人接管一样。如果物业和小区业主委员会签合同,没有进行公示,并且没有经过小区每个业主同意。小区里车停的很乱,没人管理。如果茂泰物业公司将单元门修好、楼道卫生清理好,可以交费。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胡亚芝系敦化市市林综合楼业主,房屋建筑面积47.47平方米。2016年1月1日,茂泰物业公司与代表胡亚芝在内的敦化市市林综合楼业主委员会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物业服务期限为5年,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收费标准为住宅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0.4元。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胡亚芝应交2016年的物业服务费为228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营业执照复印件、物业服务合同复印件、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本院认为:一、茂泰物业公司与代表胡亚芝在内的敦化市市林综合楼业主委员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关于“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以其并非合同当事人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规定,该合同对茂泰物业公司及胡亚芝均有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应依约履行。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关于“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规定,胡亚芝应按约履行向茂泰物业公司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义务,胡亚芝应当交纳2016年的物业服务费228元。二、胡亚芝抗辩称茂泰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未达标,但未提供证据证明,综合本案认定的证据及查明事实,均不能认定茂泰物业公司存在违约,对胡亚芝不同意交纳物业服务费的抗辩观点不予支持。三、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应当维持平等、和谐的关系,茂泰物业公司今后应当加强与业主有效沟通,积极全面履行合同义务,为业主提供更优质的物业服务,业主也应当积极配合物业工作。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八条、《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胡亚芝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敦化市茂泰物业有限责任公司2016年度物业服务费228元。如果胡亚芝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胡亚芝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张 玲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董雪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