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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2民初37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李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2民初3722号原告张某某,男,汉族。被告李某某,男,汉族。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原告张某某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以与被告李某某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系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71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赵文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朱继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