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028初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李某某、覃某某、、胡某某、盗窃案判决书
法院
安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仁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覃某某,胡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1028初39号公诉机关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某,土家族,小学文化,务农。1994年3月31日,因犯盗窃罪被湖南省大庸市永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17年1月5日因犯盗窃罪,被湖南省张家市慈利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二万元;现正在服刑中。因本案羁押在安仁县看守所。被告人覃某某,男,土家族,文盲。2007年因犯盗窃罪被湖南省桑植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2007年12月20日刑满释放。2008年6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2012年2月28日刑满释放。2016年6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五万元;现正在服刑中。因本案羁押在安仁县看守所。被告人胡某某,男,土家族,小学,无业。2016年6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现正在服刑中。因本案羁押在安仁县看守所。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检察院以安检公诉刑诉(2017)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覃某某、胡某某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织合议庭,于2017年7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黄卫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覃某某、胡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安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2月24日至2016年1月4日期间,被告人李某某、覃某某、胡某某结伙或者单个窜至安仁县境内,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摩托车。其中,被告人李某某参与盗窃三次,窃取财物价值人民币32229元;被告人覃某某参与盗窃二次,窃取财物价值人民币16623元;被告人胡某某参与盗窃三次,窃取财物价值人民币22995元。为证明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立案决定书、鉴定结论书、户籍资料、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现场指认笔录、辨认笔录等证据。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覃某某、胡某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在共同犯罪中均系主犯。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某、覃某某、胡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没有异议,请求法庭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24日至2016年1月4日期间,被告人李某某、覃某某、胡某某结伙或者单个窜至安仁县境内,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摩托车。其中,被告人李某某参与盗窃三次,窃取财物价值人民币32229元;被告人覃某某参与盗窃二次,窃取财物价值人民币16623元;被告人胡某某参与盗窃三次,窃取财物价值人民币22995元。具体事实分述如下:1、2015年12月24日下午,被告人胡某某从永兴坐车去往茶陵,途经安仁县龙海镇时,见龙海镇街边有很多摩托车,便下车寻找作案目标。胡某某在龙海中学附近的龙海村新塘组12号侯某某家门口发现了一辆蓝色隆鑫牌三轮摩托车。胡某某便在房子旁边的林子里躲到天黑,见四周无人时,把三轮车推到路上,用随身携带的自制开锁工具拧开三轮车火锁。之后,胡某某驾驶该三轮摩托车往永兴方向行走,并电话联系桂阳的“老王”,后在油市107国道旁将该车以2100元的价格卖给桂阳县的“老王”。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6372元。2、2015年12月25日下午,被告人李某某从永兴县马田镇乘车来安仁县,于天黑时分到达安仁县新大桥附近,当晚窜至安仁县商业街104号,见被被害人陈某某家门口停放一辆蓝色宗申牌三轮摩托车,李某某用自制的扳手和旋具将三轮摩托车的车门锁打开,然后用剪线搭线的方式发动了该三轮摩托车,随后李某某驾驶该三轮摩托车经灵官镇、耒阳市到了永兴县马天镇。次日凌晨,李某某以1900元的价格卖给永兴县国道边的“老刘”(身份不详)。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10276元。3、2015年12月30日上午,被告人李某某从耒阳市乘车来到安仁县城伺机寻找作案目标。于当日中午14时许,李某某窜到安仁县中医院院内,用同样的方法将被害人侯某一停放在安仁县中医院门口的一辆柳微兰福田五星牌三轮摩托车盗走。李某某驾驶该三轮摩托车经安康路、凤岗路、到了永乐江边,随后经老正街、老大桥、灵官、耒阳市到达永兴县马田镇,将该摩托车以2600元的价格卖给永兴县马田镇107国道边的“老刘”。被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9475元。4、2016年1月4日下午14时许,被告人覃某某、胡某某乘车来到安仁县城,到达安仁县城后,两人四处踩点,伺机寻找作案目标。次日凌晨2时许,两人窜到安仁县城关镇福城花园小区K6栋楼下,发现被害人吕某某的一辆红色重骑牌摩托未上大锁。于是,两被告人将该摩托车推至福城花园小区后门的楼梯桥下,然后由覃某某负责望风,胡某某以剪线搭线的方式启动摩托车,由于该摩托车没油了,于是覃某某用随身携带的开锁工具拧开了油箱盖,两人从旁边的摩托车上放些汽油加在该摩托车内。之后两人骑着该摩托车来到永兴县马田镇,并以800元的价格卖给107国道旁的“老刘”,两人将所得赃款予以平分。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4145元。5、2016年元旦假期,被告人李某某、胡某某、覃某某三人从永兴县乘车来到安仁县城,在县城内踩点,伺机寻找作案目标。随后,三人窜到安仁县卫生防疫站院内,见被害人刘某某停放在该院内的一辆黄色宗申牌三轮摩托车。直至次日凌晨时分,三人开始实施盗窃行为,先由李某某在大门口望风,胡某某、覃某某用自制开锁工具打开驾驶门,因三轮摩托车油门上了锁,李某某便进去帮覃某某把锁门打开。后三人将三轮摩托车推至永乐江边,由胡某某接线发车,准备将车开到永兴卖掉。在半路上,因该三轮摩托车的线路烧坏,三人便将车丢在半路,乘车返回了永兴马田镇。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12478元。另查明,2017年1月5日,被告人李某某因犯盗窃罪被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自2016年5月6日起至2020年5月5日止。2008年6月12日,被告人覃某某因犯盗窃罪被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三万元;刑期自2008年3月1日起至2013年2月28日止。2016年6月14日,被告人覃某某因犯盗窃罪被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自2016年1月18日起至2021年1月17日止。2016年6月14日,被告人胡某某因犯盗窃罪被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刑期自2016年1月18日起至2019年7月17日止。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当庭举证、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被害人侯某某、陈某某、侯某一、刘某某、陈某一因摩托车被盗而报案,安仁县公安局分别于报案当天立案的相关情况。2、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李某某、覃某某、胡某某的身份信息,作案时已经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3、鉴定意见聘请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证明,安仁县公安局聘请安仁县价格认证中心对被盗的摩托车进行鉴定的事实和被告人李某某、胡某某、覃某某对价格鉴定结果进行了签收的事实。4、提押报告和呈请提审、同意解回重审的函证明,2016年12月22日,安仁县公安局民警肖中强、陈思文从湖南省茶陵监狱将覃某某提回重审;2016年12月22日,安仁县公安局民警曹玮、刘腾芳从湖南省岳阳监狱将胡某某提回重审;2017年1月23日,安仁县公安局民警袁海龙、曹玮从湖南省慈利县看守所将李某某提回重审。5、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证明,①、2008年6月12日,被告人覃某某因犯盗窃罪被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三万元;刑期自2008年3月1日起至2013年2月28日止。2016年6月14日,被告人覃某某因犯盗窃罪被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自2016年1月18日起至2021年1月17日止。因减刑一年于2012年2月28日提前刑满释放。②、2016年6月14日,被告人胡某某因犯盗窃被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刑期自2016年1月18日起至2019年7月17日止。③、2017年1月5日,被告人李某某因犯盗窃罪被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自2016年5月6日起至2020年5月5日止。6、视频截图证明,2015年12月25日凌晨1时51分,侯某某被盗的一辆蓝色隆鑫牌三轮摩托车途径龙海卡口往永兴方向;2015年12月26日3时24分,陈某某被盗的一辆蓝色宗申牌三轮摩托车途径华王卡口往耒阳方向;2015年12月30日14时19分-20分,侯某一被盗的一辆柳微兰福田五星牌三轮摩托车驶出安仁县中医院,途径凤岗路安排路口、安康路老正街路口,14时57分经华王卡口往耒阳方向。7、安仁县龙海镇五羊本田专卖店的证明及车辆信息证明,侯某某在安仁县龙海镇五羊本田专卖店购买了一辆隆鑫牌三轮车,型号为LX175ZH-20,车身颜色为蓝色。8、安仁县宗申摩托车专卖店证明、警务综合信息平台证明,刘某一于2014年10月5日在田武宁购买了一辆宗申牌三轮摩托车,车辆型号为ZS200ZH-23A,颜色为蓝色。9、销售清单、车辆信息和机动车发票联证明,侯某一在2016年1月5日兰志平处购买了一辆福星牌三轮摩托车,车辆型号FT200ZH,颜色为柳微兰,车架号LKBCHCFBOFX210835;刘某某于2015年6月7日在安仁县宗申牌摩托车专卖店购买了一辆三轮摩托车,车辆品牌为宗申牌,型号为ZS200ZH-23A,颜色为黄色;张某某于2015年10月5日在安仁县宗申摩托车专卖店购买了一辆宗申牌三轮摩托车,型号ZS175ZH-11。10、证人侯某二证言证明,侯某二与被害人侯某某系工友。2015年12月25日早上7时许,侯某二听侯某某说他的摩托车被盗了,被盗的车为绿色隆兴牌三轮摩托车,有八九成新。11、被害人侯某某的陈述证明,2015年12月25日凌晨,侯某某停放龙海镇龙海村新塘组12号自家门外的隆鑫牌绿色三轮摩托车被盗了。该三轮摩托车发动机号为MQ501008,车架号LLCLHKL03FP002007,车辆型号LX175ZH-20,价值7000元左右。被盗时车上装了木板,后木板被丢弃在龙海中学后面的养猪场旁边。12、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证明,2015年12月25日至26日,陈某某停放在自家门前的宗申牌蓝色三轮摩托车被盗了。该三轮摩托,车子七成新,价值14680元。车子在车管所入户时借用了刘某一的身份证,一同被盗了4根钢管、4根钢筋钩子。13、被害人侯某一的陈述证明,2015年12月30日上午10时,侯某一从安仁县龙海镇驾驶三轮摩托车来到安仁县中医院,将三轮摩托车停放在中医院大门口左边第二个位置,下午15时发现三轮摩托车不见了,后就打电话报警。该蓝色福田三轮摩托车是全新的,2015年12月12日在安仁县城花了10380元购买的,暂未上牌照,后面有车棚。并证实被盗现场有监控录像。14、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证明,2016年1月1日,刘某某将一辆三轮摩托车停放在安仁县卫生防疫站进门右手边停车位内。2016年1月5日发现三轮摩托车被盗。该摩托车为黄色宗申牌盘式三轮车,型号ZS200ZH-23A,车架号LZSHDMZZ9F8007151,车辆是2015年6月份花5000元在安仁县城宗申摩托车专卖店购买的。15、被害人陈某一的陈述证明,2017年1月5日凌晨,陈某一将朋友吕某某的摩托车借用后,停放在城关镇福城花园K6栋楼下,1月5日早上8时发现车辆被盗。被盗女式摩托车为红色五羊本田名钻牌,车前有一个伞架子,无车牌号,发动机号为1530701360,车架号为LSNTBH7ABF0001360,该摩托车是吕某某于2015年3月份在安仁县永乐江大酒店旁的摩托车行以5300元的价格购得。16、被害人吕某某的陈述证明,2017年1月5日凌晨,吕某某将自己的红色重骑牌女式摩托车借给朋友陈某一用,后得知车辆被盗。该车发动机号为1530701360,车架号为LSNTBH7ABF0001360,摩托车由吕某某于2015年3月份在安仁县永乐江大酒店旁的五羊本田摩托车行以5300元购买。17、安仁县价格认证中心安价认定[2017]14、11、13、12、10号价格认定结论证明,侯某某被盗的隆鑫牌三轮摩托车价值人民币6372元;陈某某被盗的宗申牌三轮摩托车价值人民币10276元;侯某一被盗的福田五星牌三轮摩托车价值人民币9475元;刘某某被盗的宗申牌三轮摩托车价值人民币12478元;吕某某被盗的重骑牌摩托车价值人民币4145元。18、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图、现场指认笔录、现场照片证明,案发现场基本概貌。现场照片经三被告人当庭辨认属实。19、辨认笔录证明,三被告人各自辨认共同参与盗窃的事实。20、被告人李某某、覃某某、胡某某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其所作供述与上述证据相吻合。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覃某某、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结伙或单个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覃某某、胡某某犯盗窃罪罪名成立。其中,被告人李某某参与盗窃三次,窃取财物价值人民币32229元;被告人覃某某参与盗窃二次,窃取财物价值人民币16623元;被告人胡某某参与盗窃三次,窃取财物价值人民币22995元。三被告人在各自参与的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覃某某、胡某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告人李某某、覃某某、胡某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期。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被告人覃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的盗窃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覃某某、胡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坦白,可酌情从轻处罚。继续追缴被告人李某某、覃某某、胡某某犯罪所得赃款、赃物,返还给各被害人。据此,对被告人李某某、胡某某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被告人覃某某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合并原判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6日起至2021年5月5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覃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合并原判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八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18日起至2021年7月17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胡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合并原判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18日起至2020年1月17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四、继续追缴被告人李某某、覃某某、胡某某犯罪所得赃款、赃物,返还给各被害人。如不服本院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伍文清人民陪审员 彭前钧人民陪审员 马长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段荣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有能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七十条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中国刑事辩护网提供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罪犯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