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执复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马力延复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力延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执复55号申请复议人(利害关系人):马力延,男,汉族,1970年8月13日出生,住山西省孝义市。申请复议人马力延因不服太原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17年5月19日作出的(2017)晋71执4号执行决定,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申请人认为,太原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武增亮与被执行人马力农、孝义市金达煤焦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作出(2017)晋71执4号执行决定书,决定将复议申请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申请人出境。申请人对该决定不服提出复议申请,理由是:1、申请人并非本案的被执行人。2、仅因申请执行人武增亮的请求即将复议申请人列入失信人名单因予以纠正,本人即不是本案被执行人,也非直接责任人。故请求撤销对本人限制出境的决定。经审查查明,太原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武增亮与被执行人马力农、孝义市金达煤焦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作出(2017)晋71执4号执行决定书,限制被执行人马力农、马力延、王晓峰、武范平出境。本案的执行依据是太原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4)并仲调字第344号调解书,申请人是武增亮,被申请人是马力农和孝义市金达煤焦有限公司。经审查认为,申请复议人马力延虽然不是太原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武增亮与被执行人马力农、孝义市金达煤焦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被执行人,但是申请复议人马力延系孝义市金达煤焦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本院认为,申请复议人马力延做为控股股东对该案的执行有直接责任。原审将复议申请人列入失信人名单和对其限制出境的决定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复议申请人马力延的复议请求没有法律依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复议申请人马力延的复议申请,维持太原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17)晋71执4号执行决定。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许勇闯审判员 郭 斌审判员 侯 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郭皓月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