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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084执40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408王登友与管余明、季贵楼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登友,管余明,季贵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084执40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登友,男,1974年2月24日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经济开发区。被执行人:管余明,男,1972年8月23日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经济开发区。被执行人:季贵楼,女,1970年6月22日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经济开发区。本院在执行王登友与管余明、季贵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在执行过程中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王登友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王登友的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五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高邮市人民法院(2016)苏1084民初626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王登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自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执行,案号立“执恢”字)。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谢孝卫代理审判员  张玉来代理审判员  黄 政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纪维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