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刑更217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姚彬非法持有毒品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姚彬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刑更2179号罪犯姚彬,男,1975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湖南省岳阳县,小学文化,现在辽宁省沈阳造化监狱服刑。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24日作出(2013)中一法刑一初字第146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姚彬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本案经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于2014年2月18日作出(2014)中中法刑一终字第2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因罪犯姚彬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18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执行机关辽宁省沈阳造化监狱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辽宁省沈阳造化监狱认为,罪犯姚彬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的建议。经审理查明,考核期截至2017年3月31日,罪犯姚彬获得记功奖励2次。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建议书、减刑审核表、奖励审批表等材料在卷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姚彬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犯减刑的建议合法,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姚彬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执行自2013年7月15日起至2019年7月14日止。本裁定宣告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晓书审判员 仉志兰审判员 项 前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连 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