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425民初30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特某、苏某与苏某、义某等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特某,苏某1,苏某2,义某,松某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5民初3010号原告:特某,男,1967年8月21日出生,蒙古族,牧民。原告:苏某1,女,1970年5月5日出生,蒙古族,牧民。被告:苏某2,男,1975年3月19日出生,蒙古族,牧民。被告:义某,男,1969年5月16日出生,蒙古族,牧民。被告:松某,男,1956年10月16日出生,蒙古族,牧民。原告特某、苏某1诉被告苏某2、义某、松某侵害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原告特某、苏某1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特某、苏某1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特某、苏某1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特某、苏某1负担。审判员  杨显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秀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