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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03民初53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杭州钱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赖宗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钱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赖宗海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03民初5356号原告:杭州钱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3754410639A。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朝晖路12号一层119室。法定代表人:丁宪章,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胡一干,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赖宗海,男,1980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钱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为与被告赖宗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钱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履行了缴费义务、诉讼目的已实现为由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钱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杭州钱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潘 凯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高玲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