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703刑初1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被告人全某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全某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703刑初163号公诉机关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全某,男,26岁,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常德市鼎城区红云街道办事处,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2016年9月20日被本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2016年12月15日被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2月27日由该局决定取保候审。现在常德市公安局戒毒所强制戒毒。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常鼎检刑检刑诉(2017)1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全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徐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全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1月份,被告人全某为了不吵闹到在家中养病的哥哥,便在征得老乡李某某(诨名菜贩子)同意后入住在李某某位于鼎城区红云街道办事处红云社区6组的家中,并拥有李家的房门钥匙。被告人全某在2016年11月至12月住在李某某家期间,在李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先后三次容留刘某等三人在李某某家吸食冰毒与麻古。其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6年12月5日下午3时左右,被告人全某在李某某家里容留刘某、段某某采用烤吸的方式吸食毒品冰毒和麻古;2.2016年12月7日下午4点左右,被告人全某在李某某家里容留刘某、段某某采用烤吸的方式吸食毒品冰毒和麻古;3.2016年12月8日晚上10左右,被告人全某在李某某家里容留刘某、段某某、张某采用烤吸的方式吸食毒品冰毒和麻古时,被公安干警现场查获。被告人全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另查明:被告人全某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刑事拘留13日应折抵刑期。上述事实,被告人全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刘某、段某某、张某的证言、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决定书、相关的情况说明、本院(2016)湘0703刑初195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及证人的的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全某的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建议本院对其判处六个月至八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院认为:被告人全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在征得他人同意自己入住他人的房屋内,3次容留3人吸食毒品冰毒与麻古,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清楚,提交的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全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在缓刑考验期内再犯罪,应依法予以撤销缓刑,数罪并罚;被告人全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二、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本院(2016)湘0703刑初195号刑事判决书中对被告人全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的缓刑部分;二、被告人全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与原判刑罚拘役四个月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通过本院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刘建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庄伏云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七十七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