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民终17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1772丁玉刚与胡茂保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胡茂保,丁玉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民终177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胡茂保。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丁玉刚。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多来,泗阳县诚忠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胡茂保因与被上诉人丁玉刚民间借贷一案,不服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2017)苏1323民初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上诉人经催交后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胡茂保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加宽审判员 严广亮审判员 陈志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许 阳第2页/共2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