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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05执21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17

案件名称

宁波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洋市分社、何国卫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洋市分社,何国卫,赵燕,宋岳强,王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条

全文

宁��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05执2187号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洋市分社,住所地宁波市江北区长兴东路718、720号。代表人:吴燕尔。被执行人:何国卫,男,1965年1月10日出生,住宁波市江北区。被执行人:赵燕,女,1982年12月5日出生,住宁波市海曙区。被执行人:宋岳强,男,1970年1月10日出生,住宁波市江北区。被执行人:王玮,男,1982年2月17日出生,住宁波市江东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洋市分社与被执行人何国卫、赵燕、宋岳强、王玮[(2015)甬北庄商初字第00414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洋市分社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2016)浙0205执218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方晓亭审 判 员 汪志平审 判 员 方光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徐晨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