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9民初91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9117苏州冠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吴江分公司与徐社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冠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吴江分公司,徐社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9民初9117号原告苏州冠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吴江分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交通北路79#。负责人薛正勇,经理。委托代理人郭猛,系该公司员工。被告徐社明,男,1955年9月7日生,住苏州市吴江区。原告苏州冠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吴江分公司与被告徐社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审判员张婧独任审理。原告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苏州冠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吴江分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冠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吴江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苏州冠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吴江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婧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