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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民申4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抚州市临川区盛发物流有限公司、徐永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抚州市临川区盛发物流有限公司,徐永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分公司,况景康,黄金妹,况梦宇,况远武,李利云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民申47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抚州市临川区盛发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文昌大道**号。法定代表人:谭有香,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包宏杰,北京大成(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宗凯,北京大成(南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徐永庆,男,汉族,1975年3月24日出生,住江西省万年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八一大道***号。负责人:闵思成,该分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况景康,男,汉族,1952年12月18日出生,住江西省新建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黄金妹,女,汉族,1955年10月15日出生,住江西省新建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况梦宇,女,汉族,1997年10月31日出生,住江西省新建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况远武,男,汉族,1999年9月14日出生,住江西省新建县。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利云,男,汉族,1972年5月16日出生,住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县,现羁押于赣江监狱。再审申请人抚州市临川区盛发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发物流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徐永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南昌分公司”)、况景康、黄金妹、况梦宇、况远武,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利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赣01民终2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盛发物流公司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二审判决将盛发物流公司与徐永庆之间的分期付款关系认定为挂靠关系,缺乏证据证明。肇事司机李利云驾驶的赣F×××××号重型厢式货车的登记所有权人为盛发物流有限公司,该车辆系盛发物流公司以分期付款买卖保留所有权的方式出售给徐永庆的,事故发生时,徐永庆尚欠盛发物流公司购车款未付清。盛发物流公司与徐永庆之间是分期付款关系,而非挂靠与被挂靠的关系。(二)二审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购买人使用分期付款购买的车辆从事运输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保留车辆所有权的出卖方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规定,“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车,出卖方在购买方付清全部车款前保留车辆所有权的,购买方以自己名义与他人订立货物运输合同并使用该车运输时,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出卖方不承担民事责任。”盛发物流公司作为出卖方,在购买方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不应承担本案民事赔偿责任。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但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本案中,一审法院已经依照相关赔偿标准判决由徐永庆赔偿况景康、黄金妹、况梦宇、况远武的损失,即况景康、黄金妹、况梦宇、况远武的损失完全可以申请强制执行徐永庆来得到清偿。一审判决盛发物流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合理合法,并没有损害况景康、黄金妹、况梦宇、况远武的合法权益。二审判决认定盛发物流公司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于法无据。盛发物流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关于二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是否缺乏证据证明的问题。经查,徐永庆二审期间向二审法院提交了涉案肇事赣F×××××号车辆的行驶证和运输证的复印件,证明该车实际是盛发物流公司的车,双方存在挂靠关系,盛发物流公司应承担本案赔偿责任。由于一审期间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交赣F×××××号车辆的行驶证和运输证,二审法院向抚州市临川区文昌桥公路运输管理所发函对该车相关证件予以核实。抚州市临川区文昌桥公路运输管理所于2016年5月16日向二审法院回函称,经认真调查核实,有关内容说明如下:1.赣F×××××重型厢式货车为挂靠在抚州市临川区盛发物流有限公司,经营范围: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道路运输证》办理日期:2014年12月1日,有效期至:2015年12月1日,核发机关:抚州市临川区文昌桥公路运输管理所。2.经核实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函附《道路运输证》(复印件)属真实有效证件。二审判决认定上述事实有赣F×××××号车辆的行驶证和运输证(复印件)、抚州市临川区文昌桥公路运输管理所出具的临运管字(2016)12号《回复函》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且经各方当事人询问质证,足以认定,并非缺乏证据证明。盛发物流公司关于二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再审申请事由不成立。(二)关于二审判决适用法律是否确有错误的问题。1.二审判决依据赣F×××××号车辆的行驶证、运输证、抚州市临川区文昌桥公路运输管理所出具的《回复函》等证据,认定徐永庆作为个人没有重型货车的营运资质,其借用盛发物流公司的营运资质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实质是挂靠经营,认定事实并无不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第三条“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之规定,二审判决盛发物流公司对徐永庆应承担的赔偿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适用法律并无不当。2.经查,况景康、黄金妹、况梦宇、况远武在一审起诉时主张李利云、徐永庆、盛发物流公司共同承担本案的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但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本案虽徐永庆没有针对盛发物流公司是否承担连带责任上诉,但况景康、黄金妹、况梦宇、况远武在起诉状中已提出要求盛发物流公司承担责任,且一审判决盛发物流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会损害其合法权益。故盛发物流公司主张二审判决认定其对徐永庆应承担的赔偿款承担连带责任适用法律错误的申请事由不成立。综上,盛发物流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抚州市临川区盛发物流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蔡世军审 判 员 陈银发审 判 员 黄声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吴 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