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11执恢59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隋玉卿、张春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隋玉卿,张春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911执恢594号申请执行人:隋玉卿,女,1968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被执行人:张春雷,男,1968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隋玉卿与被执行人张春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张春雷交款61000元,申请执行人隋玉卿领取60000元,本院收取执行费1000元。本案(2010)岱民初字第1117号民事判决书已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0)岱民初字第1117号民事判决书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夏胜利审判员 卢兴柱审判员 杨德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尹宜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