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81民初27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李秀英与吕家全、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秀英,吕家全,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481民初2760号原告:李秀英,女,1947年8月28日,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允义,张权(实习),河南天翔鲲鹏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吕家全,男,1994年9月1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金水东路**号雅宝东方国际*号楼**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579239538C。负责人:张鹏昊,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晗,该公司职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住所地:商丘市南京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706700551Y。负责人:赵国,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东坡,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原告李秀英诉被告吕家全、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以下简称紫金财险河南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财保险商丘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5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秀英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允义、张权,被告紫金财险河南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晗,被告人财保险商丘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东坡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吕家全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紫金财险河南分公司申请对原告的伤残进行重新鉴定,本院依法委托河南唯实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秀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决被告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鉴定费、后期治疗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共计62500元,诉讼费、鉴定费等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11月2日11时10分许,在永××××线陈集镇中国供销加油站北,被告吕家全驾驶豫N×××××号车辆将步行的原告李秀英撞伤。永城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吕家全负全部责任、原告李秀英无责任。豫N×××××号车辆在被告紫金财险河南分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在被告人财保险商丘分公司投保有商业三者险,双方对原告的损失协商未果,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诉。被告吕家全未答辩。被告紫金财险河南分公司辩称,如本次事故属实,无免责情况,我公司愿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鉴定费、诉讼费等间接费用,我公司不予承担。被告人财商丘分公司辩称,如本次事故属实,无免责情况,我公司愿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50万元)承担赔偿责任,鉴定费、诉讼费等间接费用,我公司不予承担。根据原、被告的诉辩主张和举证质证情况,本院确认如下事实:一、双方当事人无异议的事实。1、2016年11月2日11时10分许,在永××××线陈集镇中国供销加油站北,被告吕家全驾驶豫N×××××号车辆将步行的原告李秀英撞伤。永城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吕家全负全部责任、原告李秀英无责任。原告李秀英受伤后入住永城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眼外伤、颧骨骨折、踝关节骨折。住院33天,支出医疗费25434.76元、交通费330元。2017年3月8日,原告李秀英之伤经商丘普济司法鉴定所鉴定:被鉴定人李秀英右眼泪器损伤构成十级伤残;右踝关节丧失功能50%构成十级伤残。后期治疗费约需7600元。支出鉴定费1300元。被告紫金财险河南分公司对原告李秀英的伤残等级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2、豫N×××××号车辆所有人为被告吕家全,在被告紫金财险河南分公司投有交强险,在被告人财保险商丘分公司投保有商业三者险(附加不计免赔,保险限额为50万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二、双方当事人有争议的事实。1、关于原告李秀英住院期间的护理人数及护理标准。××例中的医嘱,本院支持其一人护理,护理人员未提供劳动合同及工资发放流水,不能证明其实际误工情况,本院酌情按照2016年居民服务业行业收入33857元/年支持其护理费用。2、关于原告李秀英的伤残等级。被告紫金财险河南分公司申请重新鉴定,本院依法委托河南唯实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被鉴定人李秀英右眼泪器损伤后遗溢泪的伤残等级为十级、张口受限的伤残等级为十级、右踝关节功能障碍的伤残等级为十级。鉴定支出交通费256元。对此鉴定意见原告、被告双方均无异议,本院确认为有效证据。3、关于原告李秀英的后期治疗费。被告人财保险商丘分公司有异议,但在本院预留的期限内未提交书面申请,视为其对权利的放弃,对原告要求的后期治疗费,本院予以支持。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被告吕家全驾驶豫N×××××号车辆将步行的原告李秀英撞伤。永城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吕家全负全部责任、原告李秀英无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吕家全在事故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本院予以支持。本院经核算,原告李秀英因本次交通事故产生如下损失:医疗费25434.76元、后期治疗费76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640元(33天×80元/天)、营养费330元(33天×10元/天)、护理费3061.04元(33天×33857元/365天×1人)、残疾赔偿金15439.7元(11年×11696.74元/年×12%)、精神损害抚慰金6000元、交通费586元、鉴定费1300元,共计62391.5元。鉴于肇事豫N×××××号车辆在被告紫金财险河南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在被告人财保险商丘分公司投保了不计免赔的商业三者险,保险限额为50万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之规定,原告李秀英支出的医疗费10000元、护理费3061.04元、残疾赔偿金15439.7元、精神损害抚慰金6000元、交通费586元,共计35086.74元,由被告紫金财险河南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李秀英剩余医疗费15434.76元、后期治疗费76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640元、营养费330元,共计26004.76元,由被告人财保险商丘分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李秀英支出的鉴定费1300元,由被告吕家全赔偿。被告吕家全垫付的10000元应视为先行替被告紫金财险河南分公司垫付的款项,待被告紫金财险河南分公司赔偿后,应通过本院返还被告吕家全。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在豫N×××××号车辆投保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李秀英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共计35086.74元(其中10000元通过本院返还被告吕家全),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在豫N×××××号车辆投保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李秀英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共计26004.76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三、被告吕家全赔偿原告李秀英鉴定费13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63元,由被告吕家全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崔丹丹审 判 员 刘怀民人民陪审员 方 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胜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