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4民初55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张远方与成都伊势丹百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远方,成都伊势丹百货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4民初5532号原告:张远方,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被告:成都伊势丹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法定代表人:横山淳。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金梅,四川银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玲,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远方诉被告成都伊势丹百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远方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成都伊势丹百货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远方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远方撤回对被告成都伊势丹百货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远方负担。审判员 詹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苏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