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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582行初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高旭与集安市城建物管监察大队不服行政侵权赔偿决定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集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旭,集安市城建物管监察大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吉0582行初22号原告:高旭,男,1963年11月19日生,满族,集安市人,住址集安市。被告:集安市城建物管监察大队。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旭诉被告集安市城建物管监察大队不服行政侵权赔偿决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旭于2017年7月28日,以被告主体不适格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高旭负担。审 判 长  王艳明人民陪审员  刘洪琴人民陪审员  申玉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杨斯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