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470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2-08
案件名称
迁安市西峡口铁矿与张福柱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迁安市西峡口铁矿,张福柱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4704号原告:迁安市西峡口铁矿。组织机构代码23575XXXX。法定代表人:郑宝海,职位:矿长。委托代理人:陆晓静,该公司职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刘桂杰,该公司职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张福柱,男,1961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迁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迁安市西峡口铁矿与张福柱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迁安市西峡口铁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迁安市西峡口铁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90元,由原告迁安市西峡口铁矿负担。审判长任丽伟审判员李宝东代理审判员王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李长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