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24执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刘华伦、周文阳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华伦,周文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宜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24执33号申请执行人:刘华伦,男,1973年5月5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肥东县人,户籍地安徽省肥东县,现住广东省东莞市。被执行人:周文阳,男,1967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人,住宜丰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华伦与被执行人周文阳(2015)宜芳民初字第96号民事判决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金额为22.193万元。被执行人周文阳未履行,且长期在外,难以联系。本院经过查询银行存款、工商登记信息等,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暂不宜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终结江西省宜丰县人民法院(2015)宜芳民初字第9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或提供其它有效财产线索,申请人可申请恢复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卢 伟审 判 员 罗献忠代理审判员 李建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黄至相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