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21执恢26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罗健康与被执行人张国斌、徐兴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健康,张国斌,徐兴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21执恢26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罗健康,男,1958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南部县人,住南部县。被执行人:张国斌,男,1964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南部县人,住南部县。被执行人:徐兴华,女,1963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南部县人,住南部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罗健康与被执行人张国斌、徐兴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8)南民初字第207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张国斌、徐兴华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国斌、徐兴华至今未履行。本院对被执行人张国斌、徐兴华的相关财产进行了查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徐兴华所有的位于南部县南隆镇西城后街的土地使用权,但该土地暂不具备处置条件。另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张国斌、徐兴华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罗健康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张国斌、徐兴华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 达审判员 蒲川林审判员 邓 浩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柏洲 来源: